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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税收执法环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 年9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宁夏区税务局重新制定了《宁夏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2017年8月开始实施,实施两年多来对规范各级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规定与现行管理制度、税收征管制度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税收执法环境,在深入基层广泛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公告》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制定本《基准》的首要基本原则。《基准》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幅度范围内确定裁量标准。

(二)公平公正原则。回应解决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制定本《基准》的重要目的。制定本《基准》时,对收集的意见建议逐条考虑解决途径,力争最大限度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税务执法公平公正。

(三)目标导向原则。制定本《基准》以符合基层实际需要为主要目标,确保裁量基准发布后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易理解、能掌握,实际执行起来无障碍。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9个方面51项,本《基准》修订了48项,删除了1项,合并1项,新增了3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是覆盖了全部税务行政处罚。《基准》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违反税务检查、偷逃抗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他等9类51项违法行为确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违法情形和量罚标准,覆盖了目前税务机关实施的全部行政处罚。

二是贯彻了“首违不罚”原则。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确定的“首违不罚”原则,《基准》对24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轻微”裁量阶次,明确了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三是采取了定额和幅度结合处罚。针对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不一致和由此带来的税收争议,《基准》规范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采取定额处罚和幅度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根据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频率、时间、金额、社会危害程度及行政相对人的客观条件等情节,设定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裁量阶次。其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设定为“轻微”;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设定为“严重”,其他为“一般”。具体对不同违法行为,根据其处罚依据,在三个阶次中进行了选择划分,并在“一般”裁量阶次内,细分具体违法情形,确定相应的处罚额度或幅度。

四是回应了基层和纳税人诉求。考虑到我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实践中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准》对基层和纳税人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回应,重点解决对税收执法中个体工商户处罚较重、逾期申报天数时间幅度过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未区别处罚等问题进行完善修订。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基准

1

(一)税务管理登记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处5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严重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仍未改正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处5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严重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仍未改正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罚款。

4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般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处5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严重

骗取税务登记证件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减免税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仍未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处5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仍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100元罚款。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仍未改正的。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

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者劳务项目,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事项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元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仍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

(二)账簿管理和完税凭证管理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元罚款。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90日内改正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90日内仍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元罚款。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90日内改正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90日内仍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元罚款。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90日内改正的。

处500元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90日内仍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元罚款。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90日内改正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90日内仍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3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的期限内改正,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下的。

处2000元罚款。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内未改正的,或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0份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4

(三)发票管理类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开具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开具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5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涉及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下,或涉及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涉及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涉及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6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90日内改正的。

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90日内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7

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90日内改正的。

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90日内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8

拆本使用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90日内改正的。

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90日内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9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涉及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下,或涉及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涉及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涉及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0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涉及凭证金额在5万元以下,或涉及凭证数量在1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涉及凭证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凭证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1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涉及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下,或涉及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涉及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开具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2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涉及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涉及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3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90日内改正的。

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90日内仍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4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者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外,按以下处罚:

1.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5份以上10份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10份以上20份以下处3000元罚款;20以上25份以下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20份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20份以上50份以下的,

处2000元罚款,50份以上80份以下处3000元罚款;80以上100份以下处5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5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的,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外,按以下处罚:     1.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下的,处500元罚款;5份以上10份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10份以上20份以下处2000元罚款;20份以上25份以下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20份以下的,处500元罚款;20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50份以上80份以下处2000元罚款;80以上100份以下处3000元罚款。

严重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6

虚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处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万元以3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处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3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7

非法代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般

涉及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处罚:

1.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3.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4.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万元以3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处罚:

1.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3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非法印制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下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9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罚款。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罚款。

严重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0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一般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罚款。

严重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一般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的,或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2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30%以下罚款。

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30%以上50%以下罚款。

严重

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33

(四)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符合“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处5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90日内改正的。

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处10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罚款。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90日以上一年以内改正的。

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处20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一年以内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35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

拒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处拒缴税款50%的罚款。

拒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处拒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拒缴税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处拒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36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应扣或应收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7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8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39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缴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

未缴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未缴少缴税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40

(五)纳税担保类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处500元罚款。

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1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处500元罚款。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2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损失在10万元以下。

处未缴、少缴税款50%罚款。

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43

(六)税务检查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4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5

(七)偷逃抗税类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下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0万元以上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46

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50万元以下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500万元以上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47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的。

处欠缴税款50%的罚款。

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48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拒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人身或财产伤害的。

处拒缴税款1倍罚款。

拒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人身或财产伤害的。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拒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

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9

(八)骗取出口退税类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

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可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

严重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可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以上3年以下。

50

(九)其他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下的。

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

处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0万以上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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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下罚款。

严重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备注:《裁量基准》中“首次”为一个自然年度内,“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