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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8-03-27 青国税函〔2008〕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实行按季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第七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8〕154号规定,第六条废止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为做好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工作,确保新预缴申报表应用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精神,现将纳税人2008年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月(季度)预缴申报使用的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的申报表填制(申报表已发放各地)。同时,2006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停止使用。
二、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人,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在季度申报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对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减征的税额在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栏填报。
四、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对总机构在省外,在我省设置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一并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
六、省内总机构跨市、州、地、县(市、区)设置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暂按实现税额的50%就地预缴,待我省省内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制定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八、各地要高度重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的各项工作,工作中遇到难予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所得税管理处),确保我省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