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颗粒粕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7-10 内国税流字〔2002〕63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赤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颗粒粕是否属于免征
增值税饲料范围的请示》(赤国税综字
〔2002〕2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享受饲料免税的粕类产品,其范围仅限于列举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等4种粕类产品。对你局请示的甜菜颗粒粕,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饲料产品免税范围,因此,对甜菜颗粒粕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征收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