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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4-08-23 内国税流函〔2004〕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内国税流字[2008]2号规定,补充内容停止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饲料检测机构

  饲料免税审批程序取消后,全区饲料生产企业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检测机构,我区仍统一指定由内蒙古饲料监察所负责。

  二、免税饮料的检测程序

  申请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首先要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局面申请,并填制《饲料产品检测申请表》。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饲料采样方法随机抽取饲料样品,装包密封并加盖公章后,随《饲料产品免税检测抽样登记表》。送自治区饲料监察所进行技术检测。自治区饲料监察所须在收到送检样品和《饲料产品免税检测抽样登记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一式三份的《饲料免税检测报告》。其中:一份由检测机构存档,一份送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查,一份企业存查。

  三、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收到《饲料免税检测报告》后,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直接办理免税。

  四、受检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必须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检测机构提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五、取消审批程序后,两年复检的规定也随之取消。为加强免税企业的监督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及内蒙饲料监察所要继续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的检查,对已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的产品抽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依法征税,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