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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省委宣传部,省税务局,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46号),现就减征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4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降低政府性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要求,根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46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纳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的规定,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我厅印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19〕7号),主要内容是: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该项减负政策实施后,预计今年下半年全省降费约0.72亿元。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官网
【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