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免征部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综〔2014〕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6〕3号)规定,继续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和《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
》(
浙财综〔2012〕130号
)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减轻小微企业社会负担,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我省范围内月销售收入或月营业收入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