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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的意见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的意见
2013-01-09 马地税〔201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0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提高控管效率,结合我局征管工作实践,对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重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基础信息采集

(一)建立良好的部门协作机制,多渠道采集信息

1.市局定期从国土部门获取市区范围内最新的土地发证信息,及时向市区各主管分局传递。市区各主管分局应对照国土部门最新土地发证信息逐一筛查、核实,更新有效税源基础信息。县局可以比照市局,自行向县级国土部门采集土地发证信息,对税源基础数据予以比对更新。

2.寻求政府协助,进一步推进已有的综合治税信息平台的建设。在提出充实和完善信息平台房产和土地信息数据内容的需求同时,面向主管分局开放查询端口,建立相对规律的信息采集模式。

3.对有争议的土地面积尝试借助国土部门使用的卫星遥感技术和GPS定位技术,确定房产、土地基础信息。

4.在对已登记户的基础信息持续更新的同时,确保新登记纳税人的房产、土地信息准确的采集。

5.每年利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辅导的机会,对纳税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一并核实、更新。

6.对于园区用地,各主管分局需定期同园区管理部门沟通,形成常态化机制,获取园区土地及纳税人地籍信息的变动,并建立园区土地跟踪管理台账。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税源监控对象

为了有的放矢,提高征管效率,对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基础信息应着重抓好几个重点:

1.占地面积或应缴房产税金额较大的纳税人。(其中占地面积20000平米以上;应缴房产税金额10000元以上)

2.占用多宗土地或多处房产的纳税人。

3.存在关联方企业、拥有多个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

4.房地产开发及仓储行业的纳税人。

各主管分局确定以上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税源监控对象后,至少每年4月底前,要完成一次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的更新普查工作。

二、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基础信息登记

在采集获取有效基础信息后,在存档相关纸质证明的同时,需及时更新征管系统的登记信息。

(一)为保证税源管理的完整性和一致性,无论纳税人对房产和土地是否拥有所有权,是否应税,都需要登记。且对于同宗土地和房产不一致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都要同时登记。

(二)土地基本情况表中对于有土地登记证的,坐落地址按土地登记证记载完整登记;土地使用证号码必须按照证件所载登记;实际占用面积按土地权证登记的使用权面积登记。对于尚未发证,但已使用土地的纳税人,坐落地址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合同(协议)载明的坐落地址登记;实际占用面积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合同(协议)载明的面积登记,备注栏需注明合同(协议)签订的交付时间。

属于工业园区范围的土地(马政办〔2010〕76号),需在备注栏标注。

租用土地需在备注栏标注出租方完整名称。地块出租的需标注承租方完整名称。

(三)外地企业在马购置房产、地产的信息需按照属地原则,从获取房地产登记信息或契税办理之日后, 由主管分局及时设置管理台账,纳入税源监控。

(四)房产基本情况表中对于自有房产需登记房产原值(含土地),如果出租,应在备注栏中标注承租方完整名称;承租房产即使无纳税义务,为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也应在备注栏中标注出租方完整名称。房产坐落地址和建筑面积比照土地登记要求。

(五)对于房地产行业的非建设销售用地和房产需按上述要求统一录入征管系统,进行登记管理。对于建设销售用地可以比照上述要求录入征管系统统一管理,但是,鉴于此类信息随着完工销售进度会较频繁的变动,故主管分局也可以通过登记房地产销售台账的形式进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跟踪管理。

三、提高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基础信息利用

在有效采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基础信息和规范登记管理的前提下,主管分局要做好数据利用工作,进一步提高税源基础信息的分析、比对及纳税评估工作的质效,优化“以地控税,房地联动”的征管模式。

(一)比对分析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信息。通过征管系统,一是筛查无房产、土地信息登记纳税人名单,做补充登记,查漏税源;二是筛查“有房无地”登记纳税人名单,补充土地登记,确认土地使用税的完税情况;三是筛查“有地无房”登记纳税人名单,补充房产信息登记,确认房产建设情况及房产税完税情况;四是分别筛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率(额)和应缴税额登记有出入纳税人名单。其中建议作为预警监控的有:1.房产税自有房产原值和租金同时存在,应缴房产税计税依据的使用;2.应缴房产税为0的情况,使用形式和备注的填写内容;3.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面积和应税面积不一致的登记;4.年缴土地使用税为0的情况,使用形式和备注的填写内容;5.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面积过小的登记。

(二)横向比对分析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入库和登记信息的匹配情况。根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特点,一是及时分析登记应缴税额和实际申报入库税款,掌握征收进度。尤其是下半年征期结束,应及时比对,确保税款的按时、足额入库。二是通过上下半年征期申报入库税款的比对以及合计数同登记信息比对,及时更新房产和土地登记变动。

(三)纵向比对分析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入库的历史数据变动情况。通过比对,查找房产、土地基础信息变动情况和登记变动情况的关联性;查找税款入库的准确性。

(四)对于房地产、建安行业的建设用地可以将土地使用税的管理同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相结合,联动管理。

四、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与考核

为保证上述措施及意见的有效落实,还应在税种征管制度的细节上和考核上予以加强。

(一)确保对税源基础信息的采集及登记管理。一方面是要及时处理外部传来信息。定期从国土部门获取的数据需在下个征期前予以核实更新完毕;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数据完备后,获取的有用信息需在一个月内核实并更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信息。另一方面是要保证主动调查、采集信息的及时、准确性。新办户登记信息随同税种鉴定需一同核实录入;汇算检查结束,及时更新完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税源户每年至少跟踪核查一次,数据在上半年征期前更新完毕。

(二)确保数据分析比对工作的常态化。各主管分局需结合分局征管实际,每年利用上下半年两个征期,根据意见,开展完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评估工作,及时查缺补漏。

(三)确保税款入库所属期和纳税义务人的界定。各主管分局应严格按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应税时间和税款所属期间征收管理。

(四)严格减免、缓缴的管理。建议使用征管系统申报征收中的文书管理模块,集中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和缓缴进行规范登记,既保证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的完整性和延续性,也保证数据比对分析过程中对异常数据的准确界定和处理。各主管分局也可以单独设置电子台账进行减免和缓缴的登记管理。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9日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