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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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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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2018.7.5 |
表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内容 |
修改为:“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对企业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外,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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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8.10.26 |
一、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 |
一、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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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永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内容 |
附件:永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内容修改如下:在“工业、商业”与“其他行业”栏次中间增加“货物运输业”栏次,对应的“核定征收率”栏次为“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