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马地税〔2012〕16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2014〕1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0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鉴于《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规范建安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马地税〔2012〕16号)第六条“本地建安企业承接外地建安项目的,可按0.5%缴纳企业所得税。”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有出入,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改按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或者项目部有关征税规定执行。同时明确政策变动后的相关业务要求,请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主动向纳税人做好政策变动的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从而保证税收政策有效落实和纳税人的理解支持。
二、本地建安企业外建业务收入以开具外经证的时间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对外建业务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予以抵扣,税款抵扣原则上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
三、各单位要强化企业报表收入与申报收入等信息比对工作,有效落实对本地建安企业所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市局对建安项目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定期推送相关信息,协助管理分局开展税源日常管理工作。
附件:关于《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马地税〔2012〕16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的解读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