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追加出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沪地税所二〔2002〕8号 2002-04-29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徐汇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追加出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徐税发[2002]8号)收悉。经会同市司法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确定,统一以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中规定登记注册的合伙人为准,并据此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