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4-03 内国税所字〔200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
通知
》第八条规定,对在自治区区域内,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各级成员企业就地预交
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暂定为:二级成员企业(自治区级)和《
通知
》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总局批准确定的汇总成员企业就地预交
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三极成员企业(盟市级)为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20%;四级成员企业(旗县级)为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
企业所得税合并后不足60%的部分,由二级成员企业在其所在地就地补交。
二、各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一律按上述规定的比例分季就地预交
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按规定的比例就地预交的
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60%,由二级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予以调整所属企业下一年度就地预交的比例。
三、内蒙古自治区证券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内蒙古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实行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办法,应按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以符合独立经济核算条件的企业,按税法规定税率全额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四、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
企业所得税额,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内国税所字〔2000〕17号
)规定执行。
五、成员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期预缴
企业所得税使用的季度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131号)制定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统一格式执行。年度申报表一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新修订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