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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综〔2013〕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6〕3号规定,继续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 ( 浙财综〔2012〕13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减轻小微企业社会负担,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我省范围内月销售收入或月营业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19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