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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 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7-18 云税退字〔1994〕0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第三、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第二段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出口企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外贸(含工贸)公司,对本公司自1994年1月1日起,凡从省外购进货物出口的有关单据凭证进行彻底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按附表规定如实填写后于8月10日前上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如清查过程中发现有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以及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出口货物情形的,请及时书面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