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2002-11-06 内地税发〔2002〕9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3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总局文件精神,结合区局布置正在开展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切实做好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
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二、对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我区应税所得率统一确定为25%。
三、各地应督促实行核定征税的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帐建制,符合查帐征税条件的,应尽快转为查帐征税。
四、各地已对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的,必须于2002年底前自行纠正,并于2003年3月15日前将纠正情况上报局税收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