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2-09 内国税征字〔1998〕49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征管类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03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于1999年1月1日启用,原销售机动车使用的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凡原已印制使用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应将库存的、已发售未使用完的发票,在新票正式启用前清理收缴,统一销毁;凡原销售机动车使用通用普通发票的,应将已发售未使用完的发票,全部清理收缴。同时务必做好旧票的清理、收缴、检查及新旧票的衔接工作。销售旧机动车使用的发票,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有关规定后,另行下文通知。
二、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按照全国统一的式样、防伪措施要求,由自治区局集中统一印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涉及工商、公安等部门,望各级国税局做好与上述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四、各盟市局将本地区1999年度机动车销售发票的用量及联次(分手工票和计算机票)统计后,务于12月15日前通过广域网上报自治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