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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07-20 内国税征字〔1998〕2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征管类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精神,抓紧对加油站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此项工作列为1998年清理漏征漏管户的重点,摸清底数,掌握税源。从1998年8月1日起,在全区取消对加油站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改按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或核定征收。
  对加油站配置税控装置等工作,待自治区局统一安排,各地要做好基本情况调查等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