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1996]82号 1996-04-02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1996]18号
)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关于饲料、农用柴油机的征免税范围,仍按
川国税函发〔1995〕053号
文件的规定掌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