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19 内国税流函〔2003〕60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 ( 国税函〔2003〕1144号
)明确:“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