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绵阳市房产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税发〔1993〕146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范围内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本公告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按照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
税总函〔2019〕22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五条新举措的通知》 (
川税函〔2019〕198号)要求,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是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的重要举措。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不一致的问题,为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提供政策依据,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便民办税缴费,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
《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 第7-1号))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缴纳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税发〔1993〕146号)第八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绵阳市税务局可以确定房产税的具体纳税期限。同时,按照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要求,将房产税纳税期限确定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