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条款失效】
京地税地[2005]5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11-2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国税发〔2005〕17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10-21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废止】三、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28号)同时废止。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