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调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1〕408号
税谱®提示:根据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 厦府〔2016〕278号 )规定,全文废止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1】24号)全文废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27
各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促进
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1】24号)精神及近年来我市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情况,经厦门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做出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5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180万元(含)以下。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特此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