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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山东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山东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
鲁国资监督〔202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国资法规字〔202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属企业,委机关各处室:


《山东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山东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已经省国资委第306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制定提示函和通报工作规则是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具体举措。各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提示函和通报事项的整改落实工作,切实发挥好提示函预防为主、通报警示教育的作用,进一步提升企业集团管控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实现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国资委


2020年4月14日


山东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大对省属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的警示力度,指导企业提高化解重大风险,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提示函是指省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提示特定省属企业有效应对、整改存在风险和问题的公文。


第四条 提示函主要适用于省属企业(含权属企业)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贯彻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要求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成效欠佳的;


(二)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省委、省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不到位的;


(三)执行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


(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八)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第五条 省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省属企业(含权属企业)存在上述第四条所列情形的,由相关业务职能处室按照工作程序,拟制提示函,报经分管委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省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名义向有关省属企业印发提示函,同时抄送监督与稽查工作处,监督与稽查工作处实行台账管理。


第六条 有关省属企业收到提示函后,应认真组织落实,明确相关企业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对函列事项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


第七条 对于提出的风险事项,有关省属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准确评估风险涉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风险,并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


第八条 对于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省属企业要严格对照相关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整改落实到位。


第九条 有关省属企业应当在收到提示函1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报送省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持有异议的,应当正式向省国资委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省国资委相关业务职能处室负责对企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条 有关省属企业要按照审核确定的工作方案,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风险防控,落实整改要求,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并通过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巡察监督等工作,确保风险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省属企业应当每半年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可能造成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  有关省属企业在提示函事项办结后,要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相关业务职能处室负责对企业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函告监督与稽查工作处,监督与稽查工作处予以办结销号。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将加强对省属企业提示函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跟踪评估整改成效,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提示函反映省属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国资监管制度规定,并将典型性、普遍性、多发性和系统性问题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省国资委监督与稽查工作处负责对提示函反映事项进行定期分析,并作为确定监督检查内容等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敷衍整改的省属企业,由相关职能处室会同监督与稽查工作处进行约谈、通报;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或有关国家机关。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效开展对省属企业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的通报工作,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强化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通报是指省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对省属企业(含权属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在省属企业范围内予以批评、教育和警示的公文。


第四条  通报主要适用于省属企业(含权属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省委、省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四)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突出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恶意瞒报漏报谎报,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对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复整改不到位的;


(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省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省属企业(含权属企业)存在上述第四条所列情形的,由相关业务职能处室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拟制通报稿,报经委主要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党委)名义向各省属企业印发通报,监督与稽查工作处实行台账管理。


第六条  发生通报事项的省属企业收到通报后,要及时传达部署,企业主要领导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分析通报事项产生的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第七条  发生通报事项的省属企业应在收到通报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整改工作方案报送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相关业务职能处室负责对企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发生通报事项的省属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第九条  发生通报事项的省属企业内控(风险)管理部门要对照通报事项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第十条  发生通报事项的省属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巡察工作机构应当将通报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检验整改工作成效,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一条  对于通报事项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省属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通报事项,有关省属企业应当每半年向省国资委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发生通报事项的省属企业对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后,要将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及人员处理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相关业务职能处室负责对企业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函告监督与稽查工作处,监督与稽查工作处予以办结销号。


第十四条  各省属企业要从通报事项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主动开展对照检查,发现类似问题应当按照通报相关要求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将加强对省属企业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整改成效,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通报反映省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事件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制度规定,并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省国资委监督与稽查工作处负责对通报反映事项进行定期分析,并作为确定监督检查内容等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省属企业,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或有关国家机关。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山东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 通报工作规则》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4-15


2020年4月14日,省国资委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山东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鲁国资监督〔2020〕1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制定提示函和通报工作规则主要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具体举措。《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打造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完整工作链条。提示函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管,旨在抓早抓小、预防为主、警示为先;通报强化事后监督问责,重在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两个规则将进一步推动国资监管工作融入日常、抓在平常、形成常态。二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的现实要求。去年我们出台了《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线索移交及分类处置工作规程》《稽查工作规程》两个配套制度,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线索处置、稽查调查、责任追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责任追究是手段不是目的,提示函和通报分别处于责任追究的“前端”和“后端”,通过发现和警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并强化整改落实,进而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这两个规则将丰富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三是通过制定规则对提示和通报工作流程和标准进行规范,实现有章可循、规范一致,将进一步提高国资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两个规则明确了国资委和企业之间、国资委内设机构之间、企业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的相关职责和工作流程,对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了国务院国资委的两个规则,就有关问题,特别是就有关事项在国资委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多次向两个规则的起草人进行咨询了解。初稿征求了32户省属企业、驻委纪检监察组和委内有关处室的意见,8户企业提出意见建议28条(提示函17条、通报函11条),驻委纪检监察组和12个委内处室反馈意见建议7条(提示函4条、通报函3条)。与政策法规处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梳理研究,对两个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省国资委第306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二、两个规则的主要内容


《提示函规则》明确省国资委将对省属企业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风险和问题进行提示,要求企业针对提示函事项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风险防控和整改落实工作,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确保风险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实落地。共17条:第一至四条分别是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等;第五条规定提示函在省国资委内部的启动流程;第六至十二条明确了提示函在省属企业的运用,包括落实整改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强化落实整改,完善内控制度、办毕上报等;第十三至十五条明确了提示函办理结果在委内的运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通报规则》明确省国资委将对省属企业已经发生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进行通报,要求被通报企业对通报事项及时传达部署,认真制定和执行整改工作方案,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他企业要对通报事项举一反三,主动开展对照检查,发现类似问题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共19条:第一至四条分别是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等;第五条规定通报在省国资委内部的启动流程;第六至十四条明确了通报在省属企业的运用,包括传达部署,落实整改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强化落实整改,完善内控制度、责任追究、办毕上报等;第十五至十七条明确了通报办理结果在委内的运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三、细化明确的相关内容


两个规则是程序性规定,能够创新的地方不多,与国务院国资委的两个规则相比,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


一是对国务院国资委的两个规则没有明确的提示函、通报在委内的启动和运用中相关处室的职责,直接进行明确,更具操作性。如: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需要提示、通报的事项拟制提示函和通报、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审核,办公室统一编号,监督稽查处负责进行台账管理、汇总分析等。


二是增加提示函、通报台账管理和办毕销号环节,形成监督工作闭环,以加大提示函、通报的落实力度,确保发挥作用。


另外,为表述更准确、更易操作等,对个别地方进行了明确,如需要长期整改的“定期”报告整改情况,直接将定期明确为“每半年”等。


来源:山东省国资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