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4]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6-30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 (
鲁政发[1999]100号
)以及省财政厅、地税局《
关于修桥、筑路等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 (
鲁财税[2000]12号)规定,现对公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施工取土(包括沙、石料等,下同)征收
资源税问题明确如下:
公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内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不征收
资源税;对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内取土用作他用,或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均应按规定征收
资源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