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纳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1.24 津地税地〔200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
》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规定,为简化征管手续,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按符合关于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定,建造出售的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
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完工并全部销售,且通过会计资料准确清算,其增值额不符合《
条例》第八条免税规定的,不考虑房屋性质,都应按规定缴纳
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