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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纳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纳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1.24 津地税地〔200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规定,为简化征管手续,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按符合关于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定,建造出售的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完工并全部销售,且通过会计资料准确清算,其增值额不符合《条例》第八条免税规定的,不考虑房屋性质,都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