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生猪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6.02 川国税函〔1998〕146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
近期,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省局对全省生猪
增值税的征收情况进行了抽查。抽查发现,自去年省局以
川国税函[1997]2号
文下发《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四
》后,多数地区执行较好,但也有个别地区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生猪征收
增值税的定额有偏高或偏低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生猪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现行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省局重申:对
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生猪的
增值税征收定额一律依据前三年当地平均销售价格(收购价)进行测算,由县国税局核定后报市地州国税局备案。同一县(市)内生猪
增值税只能核定一个定额,并注意与毗邻地区的定额相衔接。根据省局近年的摸底调查和省畜牧食品局提供的资料测算,我省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生猪征收
增值税的定额,每头掌握在18—30元之间为宜,个别地区确需突破上限或下限标准,应逐级上报省局批准。
各地接到通知后,凡高于或低于省局规定限额的,请于7月15日前将具体定额及理由上报省局,待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