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9-14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附件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第2号公告)的规定,现将全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均为2% 。
二、原《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