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到期失效】
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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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见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内容解读
日期:2019-12-13
2017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按照地方自愿原则,在超大、特大城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中,确定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第一批包括北京市,上海市,辽宁沈阳市,江苏南京市,浙江杭州市,安徽合肥市,福建厦门市,河南郑州市,湖北武汉市,广东广州市、佛山市、肇庆市,四川成都市)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目标是通过改革试点,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按照全市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部署安排,我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号),对项目准入条件、申报主体、资金筹措、规划布局、租赁模式、审批程序、产权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鼓励引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为各区开展集体租赁住房工作提供政策指导。
一、明确基本原则。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即:符合规划原则、市场对接原则、只租不售原则、维护农民权益原则。
二、严格项目准入条件。
一是产业性质保障农民长远生计。集体租赁住房是农民集体持有的租赁产业(租赁物业),可依法出租获取收益。不得对外出售或以租代售。坚决杜绝变相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二是居住设计与配套,保障住户人居环境。
三是与市场对接,保障项目长远运营。
三、合理选取建设地点,促进职住平衡。
一是在规划上,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是在配套上,具有一定的交通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
三是布局上,结合“三城一区”和产业功能区,坚持毗邻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和新城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
四是在实施上,统筹考虑村庄整治、城乡一体化进程。
四、规范项目申报主体。
主要包括三种申报主体:
一是原则上以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统一办理相关立项、规划及用地等手续。
二是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作为项目申报主体。
三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国有企业合作开发的,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申报主体,也可以成立的新企业为申报主体。
五、规范建设资金筹措。
资金筹措主要包括四种模式: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有资金。
二是市区住房保障专业运营机构、园区管理机构或签约租赁的企业支付租金。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建设用地的预期收益,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获得金融资本的支持。
四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方式,与国有企业联合开发建设。但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成立企业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且应有保底分红。
六、完善规划布局及户型设计。
一是居住设计,租赁住房用地按照城镇居住用地标准进行规划和管理,配置必要的教育、医疗等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二是市场化标准,房屋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可结合区域实际情况,按照市场需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三是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
七、规范租赁模式。
一是租金方面。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可统筹考虑区位、配套、市场需求等因素,并参考周边市场物业水平,与房屋租赁市场接轨。
二是租期方面。鼓励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但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单次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承租人要求承租3年或以内的,出租机构不得拒绝。
三是与公租房的对接方面。集体租赁住房对接市场租户,鼓励趸租作为公租房房源,面向公租房备案家庭或人才配租。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筹集计划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是鼓励专业化租赁运营。鼓励将集体租赁住房委托给专业化运营企业进行管理和运营,提高租赁业务和物业管理的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八、规范项目审批程序。
一是试点实施方案审批。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经市规划国土委牵头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农村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合格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是项目手续审批。申报单位应向规划国土、发展改革和建设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预审、规划、立项、用地等批准手续,其中可同步办理的审批手续应同步开展。
九、严格项目产权管理。
一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申报主体的,集体租赁住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二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合作成立的企业申报的,集体租赁住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新成立的企业所有。
三是不动产权利证书(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项目整体核发,不予分割办理单元产权证书。
四是权利证书应注明:仅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未经批准,不得出让、转让,不得转租,不得出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十、严格住房建设监管。
一是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规划设计方案经专家审核。
二是建筑结构和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法规、规范要求,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三是集体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观感质量和建筑节能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督。
十一、严格税费收缴管理。
由市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国税部门针对房屋租赁行业特点,结合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依法征缴。
《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 号)自2017年10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关于印发北京市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耕〔2014〕467号)自2017年10月31日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