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
沪人社就发(201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两个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18〕2号)规定,需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2〕2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7/12/31。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的特殊援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政策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按照《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沪府办[2000]32号)的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保人员”,凡实现市场化就业(不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就业期间可按月给予就业补贴。
二、“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或按月领取养老金之月。
三、“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标准、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事项,按照《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19号)执行。
四、本意见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