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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岭市地税局《关于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中采掘业人员范围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铁岭市地税局《关于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中采掘业人员范围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个〔1996〕28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11-29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铁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中采掘业人员范围的请示》(铁地税所[1996]143号)收悉。经研究,在矿井中开采煤炭的下列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征收方式。
1、直接生产人员:包括综采、炮采、综掘、掘进、砌喧、开拓、开拓准备、综采准备、综采检修、生产准备、巷道维修、倒仓人员。
2、辅助生产人员:包括运输、皮带、保安区、通风区、井下变电所、井下仓库、井下机电、运输瓦检、消火、电修、防尘、抽放、救护、安装、铁道、提升、运输机电、开拓机电、下料人员。
3、其他部门人员:包括地质测量、生产、调度、安监、井下验收、定额、煤质等部门直接下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