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2004〕372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22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4〕170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采取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在实行汇总缴纳办法前,将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合同的种类、合同使用和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等书面告知地方税务机关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辅导。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告知后,应对实行汇总缴纳的纳税人进行有关印花税汇总缴纳方法的辅导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强化后续管理工作。对不能按要求实行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可取消其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资格。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财税[2004]170.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