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锦州市商业银行发放行服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6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4-04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发放行服是否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锦地税发[2001]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经贸部或省经贸委规定的劳动保护范围和标准给职工发放的劳保性质的服装,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对属于劳动保护范围但超过标准给职工发放的劳保性质的服装,按照国家经贸部或省经贸委规定的标准扣除,对其差额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不属于劳动保护范围的各类服装,均应并入个人的当月工资全额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给执法人员的制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扣除,对其差额并入当月工资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对行政机关发放的不属于执法过程中必须穿用的服装,应并入领用人的当月工资中全额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三、任何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服装费,均应并入职工的当月工资中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四、服装价格的确定,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