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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企事业单位出租公有住房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企事业单位出租公有住房征收营业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1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10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文反映,对行政企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社会出租自有住房能否免征房产税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因此,对 行政企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的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房产税营业税;但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向社会或外单位职工出租的公有住房,不论出租价格如何确定,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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