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石英石原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发〔1996〕15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06-24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梧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英石原矿应否征收
资源税问题的请示》(梧地地税报字[1996]31号) 收悉。关于石英右原矿应否征收
资源税问题,根据现行
资源税法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纳税人开采的石英石原矿,应在销售或移送使用环节,依照“其他非今属原矿-石英砂”税目,按3元/吨税额征收
资源税。收购未税石英石原矿的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
资源税,如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