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物价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根据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为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研究决定:2003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及有关折扣政策仍按2001年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执行。其中,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2001年,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0。今年年度若不另行通知,仍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