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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0〕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人社发〔2016〕4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鲁人社字〔2020〕177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小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2009年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9〕36号文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09〕127号),对于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出了总体部署和安排。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一是搞好就业信息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中小企业岗位需求信息及时纳入职介供求信息库,面向社会发布,并及时对就业人员求职信息进行匹配,实现对中小企业就业需求的有效对接。二是组织专场招聘活动。根据中小企业的用工需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活动等多种方式进行集中招聘,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三是落实就业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及时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四是鼓励各类群体创办中小企业。鼓励大学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各类群体通过自主创业,创办中小企业,创办中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可纳入财政贴息范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运作方式,降低反担保门槛。对创办中小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对大学生创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五是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简化程序,加快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落实贷款担保和财政贴息,实现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和自身发展的双重目标。


二、规范中小企业用工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一是加强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中小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提高劳动合同管理能力和水平,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护合法权利和遵纪守法、诚信履行劳动合同的意识。二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用工指导。研究制定并推广适合中小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规程和适应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规章制度示范文本,指导帮助中小企业制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建立职工名册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用工备案。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中小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编制和印发中小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用工指南,规范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履行、解除、终止等行为。三是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指导中小企业与职工就工资水平(计价单价)、劳动定额等涉及劳动报酬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专项集体合同,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四是结合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到企业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中小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工作联系点,加强与中小企业的联系,切实为中小企业和职工提供法规政策服务。


三、认真落实援企稳岗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市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11号)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将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的政策要确保落实到位,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在同等条件下,各市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审批。


四、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拓宽劳动争议处理渠道。


要在中小企业密集区域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调解组织的基础上,促进有条件的中小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与职工建立沟通对话机制,力争以柔性化方式化解劳动争议。及时妥善处理涉及中小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争议双方合法权益。对涉及中小企业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开辟“绿色通道”,快立案、快办案、办好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当即立案,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注意事项和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他救济渠道;案件受理后,要及时灵活安排开庭、快速审理,不得拖延案件处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要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案件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除依法可以延长审理的案件外,其他劳动争议案件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结案,提高办案效率。


五、加强中小企业各类人员培训


一是以技工院校和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针对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针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大力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技能岗位职工,要结合就业岗位对职工技能水平的实际要求,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通过集中培训、企校联合培养等形式,普遍开展上岗前培训,努力实现就业一人、培训一人、上岗一人。三是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岗位培训、业务研修、技术比赛等多种形式,对中小企业在岗职工广泛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经考试鉴定合格,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六、加快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加大对中小企业普法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进度,认真梳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内容,将过去出台并仍在执行的一些对中小企业有歧视性的条文和越权设立或将行政性收费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予以修改、废止或取消。中小企业认为有关文件规定不利于其发展并提出异议的,制发部门要认真受理。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通过上门送法、专题培训、集中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援企稳岗、依法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法规,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国家和省援企稳岗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普及到广大中小企业,提高中小企业经营者的依法办事能力,依法维护劳动者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既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一○年十月八日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