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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17号)等规定,现就我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煤炭堆存、装卸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大气应税污染物的纳税人。
二、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包括堆存静态风蚀起尘和动态堆取、装卸作业扬尘,纳税人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污染当量值,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三、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津环规范〔2019〕3号)的规定计算。
四、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污染物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五、适用本公告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其它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作业的纳税人,参照本公告规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为完善环境保护税计算方法,市税务局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津环规范〔2019〕3号)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煤炭堆存、装卸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大气应税污染物的纳税人。
(二)《公告》明确了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类别,即按照一般性粉尘计算环境保护税,同时明确对于静态风蚀起尘和动态堆取、装卸作业扬尘应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三)《公告》明确了计算方法,即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津环规范〔2019〕3号文件规定计算。
(四)《公告》明确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五)《公告》明确了纳税人使用的申报表类型。
(六)由于从事其它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作业也会排放大气应税污染物,市生态环境局公告中注明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可参照执行,因此《公告》明确了从事其它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作业的纳税人参照本《公告》规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