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投资者取得送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个〔1997〕27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7-11-05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企业为扩大知名度吸引投资或为实现转制、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目的,将历年盈余公积金结余以送股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个人。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该项收入如何征收
个人所得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投资者个人和投资企业之间是一种债权和债务关系,企业将盈余公积金以送股的方式分配给投资者个人,实质是对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回报,是变相分发红利的一种方式,属于红利范畴。因此,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应依法征收
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投资者个人从投资企业取得以送股方式支付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法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是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投资者个人送股时,应依法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并按时申报缴库,专项记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