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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2-18 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区(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发〔2021〕14号)精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8日


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 ( 青政发〔2021〕14号),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创投风投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投资是指创投风投机构直接对企业实施股权投资;企业是指非上市实体企业;我市企业是指注册在青岛市的企业;市外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青岛市的企业;我市投资额不含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


  一、加快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


  (一)新设机构奖励、已有机构增资奖励


  1.奖励对象


  (1)自2021年7月1日起,完成中基协登记、备案,且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的创投风投机构。


  (2)我市已有创投风投机构增资的,或2021年7月1日起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增资的。


  2.奖励条件


  (1)新设创投风投机构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2亿元及以上;


  (2)我市已有创投风投机构或2021年7月1日起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新增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2亿元及以上;


  (3)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托管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


  (4)投资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不低于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的10%,或对地方直接产生的经济贡献大于奖励金额(在政策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


  (5)符合监管要求,经营合法合规。


  3.奖励标准


  扣除政府性出资后,按照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申请材料


  按照“注册地优先”原则,由注册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或基金管理人与出资人一致同意的注册在我市的普通合伙人进行申请。注册地均在我市的,协商一致后,由一方进行申请。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1)申请表;


  (2)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承诺书;


  (3)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中基协登记、备案证明;


  (5)所有出资人实缴到位到账回单;


  (6)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托管协议;


  (7)投资款付款回单和被投企业到账回单;


  (8)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被投企业股东名册;


  (10)被投企业出具的投资款出资证明;


  (11)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股权穿透结构图,并列明政府出资比例计算过程;


  (12)基金落户由管理人申请奖补的,需提供基金所有出资人签字盖章的同意书;


  (13)基金落户由普通合伙人申请奖补的,需提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所有出资人签字盖章的同意书;


  (1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特大型机构奖励


  1.奖励对象


  (1)自2021年7月1日起,完成中基协登记、备案,且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的创投风投机构。


  (2)我市已有创投风投机构增资的,或2021年7月1日起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增资的。


  2.奖励条件


  (1)新设创投风投机构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100亿元及以上;


  (2)我市已有创投风投机构或2021年7月1日起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新增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100亿元及以上;


  (3)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托管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


  (4)投资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不低于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的10%,或对地方直接产生的经济贡献大于奖励金额(在政策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


  (5)符合监管要求,经营合法合规。


  3.奖励标准


  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100亿元后,按照前款(一)规定,获得奖励资金未到2000万元的,按前款(一)规定执行;


  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100亿元后,按照前款(一)规定,获得奖励资金已达到2000万元的,若扣除政府性出资后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仍在100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


  4.申请材料


  参照新设机构执行。


  (三)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机构奖励


  1.奖励对象


  自2021年7月1日起完成中基协备案,且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并对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龙头产业培育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创投风投机构。


  2.奖励条件


  (1)实缴资金达到200亿元及以上(扣除政府性出资);


  (2)实缴资金托管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


  (3)符合监管要求,经营合法合规。


  3.奖励标准


  按照机构在我市落户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给予专项配套支持和奖励(含按照前二款规定已获得的奖励)。


  4.申请材料


  参照新设机构执行。


  二、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实体经济对接


  (一)加大对投资我市实体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


  1.奖励对象


  在我市注册,自2021年7月1日起,投资我市企业的创投风投基金。


  2.奖励条件


  (1)被投企业在我市注册且有实体性经营活动;


  (2)投资资金已全部到位(投资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到位的,可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


  (3)不包括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项目基金;


  (4)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按照我市政府引导基金政策及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需返投青岛的金额不享受投资奖励。


  3.奖励标准


  在奖励年度内按本奖励年度投资总额(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给予奖励。


  4.申请材料


  由注册在我市的基金申请。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1)申请表;


  (2)投资明细表;


  (3)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承诺书;


  (4)中基协登记或备案证明;


  (5)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投资协议;


  (7)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股权穿透结构图,并列明政府出资比例计算过程;


  (8)投资款付款回单和被投企业到账回单;


  (9)政府性出资汇款回单;


  (10)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被投企业股东名册;


  (12)被投企业出具的投资款出资证明;


  (13)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鼓励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


  1.奖励对象


  在我市注册,自2021年7月1日起,投资我市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且持股超过2年的创投风投基金。


  2.奖励条件


  (1)被投企业为在我市注册且进行实体性经营活动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


  种子期项目是指:未超过两轮外部机构投资且符合以下条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投资时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2000万元。


  人才企业是指: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里A、B、C、D类人才长期所在企业;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新锐青岛”系列创新创业大赛、“市长杯”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山东(青岛)博士后创新创业成果大赛”等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及青岛各区(市)人才大赛(赛事须经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认可)中的获奖项目所在企业;青岛产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包括:根据《青岛产业领军人才(团队)选拔管理办法》,评选出的聚焦我市重点发展领域、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能推动产业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的领军人才(团队)项目所在企业。


  以上人才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总部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注册,且正常运营;或总部注册地不在青岛,但承诺在12个月内将注册地迁入青岛,且正常运营。


  (2)直接持股超过2年;


  (3)投资资金已全部到位(投资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到位的,可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


  (4)不包括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项目基金;


  (5)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按照我市政府引导基金政策及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需返投青岛的金额不享受投资奖励;


  (6)与前文投资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


  3.奖励标准


  在奖励年度内按本奖励年度投资总额(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只基金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4.申请材料


  由注册在我市的基金申请。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1)当地社保中心出具的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社保基金缴纳记录;


  (2)投资款到账前经审计的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


  (3)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历史记录;


  (4)被投企业为人才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5)被投企业为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的认定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参照本条第(一)款“加大对投资我市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


  三、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一)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返投比例不少于1.1倍


  1.适用对象


  自2021年7月1日起,市、区(市)两级政府引导基金直接参股的母基金及直投基金,且在中基协完成备案的。


  2.认定标准


  (1)母基金在我市投资额:母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企业并已全部到位的金额之和。


  (2)直投基金在我市投资额: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企业并已全部到位的金额。


  (3)引导基金出资额:市、区(市)两级政府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之和。


  (二)放宽参股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认定标准


  1.适用对象


  市、区(市)两级政府引导基金在投的母基金及直投基金,且在中基协完成备案的。


  2.认定标准


  (1)直接投资我市企业的。


  认定标的: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


  认定额度: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我市企业并已到位的投资额。


  (2)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已有企业的。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新增投资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我市企业。


  认定额度: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企业并已到位的投资额。


  (3)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新设企业,且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


  认定额度:该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新设企业中的实缴注册资本或账面净资产额(从高计算)。


  (4)为我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或其管理人从外地引进落户我市的企业。


  认定额度:迁入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额或账面净资产额(从高计算)。


  (5)为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我市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市企业控股的市外企业。


  认定额度:实际投资额度×投资前我市企业在认定标的中的持股比例。


  (6)基金管理人(含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的企业。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的企业,且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


  认定额度:在管其他基金新增实际投资我市企业的额度,在管其他基金为我市引进落地企业的实缴资本或账面净资产额(从高计算)。


  (7)与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的企业。


  认定标的:与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的企业,且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


  认定额度:基金新增实际投资我市企业的额度、管理公司或基金为我市引进落地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额或账面净资产额(从高计算)。


  (8)其他可认定为投资我市企业的。


  不在上述七类认定标的内的其他投资,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比照上述七类认定标准另行认定。


  (三)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


  1.适用对象


  自2021年7月1日起,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出资人及关联方。


  2.认定条件


  该基金投资我市企业投资额达到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如为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基金需同时满足对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实缴规模的60%。


  3.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基金已完成投资地域、投资领域及投资阶段等政策指标情况说明;


  (3)购买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4)合伙人会议决议文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审核程序


  购买方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四)加大政府引导基金奖励力度


  1.奖励对象


  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管理机构。


  2.奖励条件


  (1)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我市注册经营的;


  (2)投资时被投企业在我市注册;


  (3)基金及引入企业需承诺基金存续期间或我市政府引导基金退出前,该企业不得迁出我市。


  3.奖励标准


  (1)参股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我市注册经营的,按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按照约定返投青岛的金额,不享受该奖励。仅限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在我市注册的情况。


  (2)参股基金工商注册2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且完成相应返投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且完成相应返投的,最高奖励200万元。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投资我市企业比例在75%以上且完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事项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下简称超额投资奖)。仅限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在我市注册的情况。


  4.审核程序


  基金管理机构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区(市)财政局认定。


  5.申请材料


  (1)参股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2)基金引进的外地企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投资协议或增资协议;


  (3)基金投资相关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介绍、投资协议或增资协议、营业执照,投资到位证明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机制


  1.适用对象


  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中的其他社会出资人


  2.让利条件


  (1)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已完成全部认缴出资,完成全部项目投资且满足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投资地域、投资领域、投资阶段等政策性指标;


  (2)申请政府引导基金让利的,与本政策其他奖励就高享受。


  3.让利额度


  政府引导基金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利)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按以下公式计算:


  政府引导基金让利金额=[政府引导基金总收益-∑政府引导基金每期出资额×(政府引导基金每期出资实际使用天数÷365×清算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青岛地域投资额÷基金总完成投资额)×50%


  青岛地域投资额仅限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在青岛注册的情况。


  4.认定程序


  对投资于我市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至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让利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在参股基金清算或政府引导基金退出时予以实施。


  5.申请资料


  (1)参股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2)基金投资相关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介绍、投资协议或增资协议、营业执照,以及完成投资地域、投资领域及投资阶段的相关政策指标证明材料;


  (3)政府引导基金让利申请书;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吸引和培养创投风投专业人才


  (一)奖励对象


  在我市创投风投机构任高管且在我市纳税的创投风投管理人才。


  (二)奖励条件


  由各区(市)自行确定辖区内每个奖励年度的创投风投机构高管人才。


  (三)奖励标准


  由各区(市)根据高管个人贡献给予奖励。


  五、支持和完善市场化服务体系


  (一)奖励对象


  在我市注册,能够为创投风投机构及项目提供专业化投融资路演活动的机构,该机构需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二)奖励条件


  路演活动举办前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申报,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举办,且有实质性贡献的。


  (三)奖励标准


  按照我市项目融资额给予奖励,其中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项目按照项目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项目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每次路演活动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投资时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投资时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四)申请材料


  1.项目融资路演活动奖励申请表;


  2.经审核同意的项目融资路演活动举办申请表;


  3.项目融资路演活动举办明细表;


  4.平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融资路演活动促进项目对接落地成效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政策兑现


  (一)认定时间


  每年度自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作为奖励年度。


  (二)申报时间


  每年7月31日前。


  (三)申报审核


  区(市)金融监管部门每年按时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机构向区(市)发布部门提报申请材料,区(市)发布部门进行初审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需报市、区(市)财政局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机构将申请材料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区(市)财政局认定。


  (四)资金拨付


  1.对创投风投机构落户、投资我市企业、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进度等奖励资金,由市、创投风投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按照兑现年度财政体制分担。


  2.对创投风投机构办公场所支持政策和人才奖励政策,由各区(市)政府遵照本政策相关规定及精神制定细则并实施。


  3.对项目路演活动奖励及超额投资奖由市级财政承担。


  4.申报后次年6月30日前兑现上述奖励资金。


  六、附则


  (一)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相关单位或机构公章,申报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二)对出现违规经营的创投风投机构,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任何扶持政策。


  (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补助及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虚报材料、违规取得或使用补助及奖励资金的机构,相关部门有权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政策不与我市其他招商引资等奖励政策重复享受。


  (五)政策未尽事宜和本实施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每年视情况修改完善。
来源: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