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人社规字〔201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医保规〔2022〕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4号》规定,全文废止。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津劳局〔2005〕238号
)同时废止。
文件正文见附件
天津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关于延长《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2〕58号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与国家积极生育保险政策等方面相关法规政策衔接,更好的维护和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决定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17〕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7月31日,涉及部门职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机构改革方案由相关行政机关负责。
https://ylbz.tj.gov.cn/xxgk/zcfg/ybjwj/202209/t20220905_5979454.html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
2022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