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4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来我省工作的外国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我省工作的外国专家及其聘用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外国专家引进
第五条 引进外国专家应当坚持“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方针。
第六条 引进外国专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到外专、外事、公安等部门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有关证件。
第七条 拟引进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需要国家和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引智项目计划,经国家或者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拟引进教科文卫类外国专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第三章 外国专家管理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创新服务方式,为外国专家来山东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我省实际情况,完善外国专家在我省工作期间的保险福利、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和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保障在我省工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遵守涉外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建立健全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人员工作制度,承担外国专家管理服务的首要责任和主要义务。
第十三条 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与外国专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建立外国专家违法违规通报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国专家应当及时通报,并依法查处或者采取措施予以限制和惩戒。
第四章 外国专家待遇
第十五条 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为外国专家在山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及其他正当活动提供方便。外国专家工作期间的保险、医疗、休假、生活待遇等,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外国专家工资。对无偿帮助工作的外国专家,按照规定标准发给零用费。
第十七条 外国专家可以投资、智力资本(技术、专利、管理等)入股、技术转让等方式参与聘用单位的收入分配。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二)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三)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
(四)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外国专家;
(五)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派出国负担的;
(六)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派出国负担的;
(七)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派出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第十九条 外国专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购买外汇。
第二十条 外国专家可凭《外国专家证》享受自用物品出入境、购物、换汇、旅游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外国专家在我省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申请专利。
第二十二条 对在我省工作期间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外国专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等规定申报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我省工作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二)省人民政府授予“齐鲁友谊奖”;
(三)申报国家“友谊奖”。
第二十四条 “齐鲁友谊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在我省工作外国专家的最高荣誉,一般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引进外国专家所需经费主要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获得国家和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或者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引智项目计划,按照规定使用引智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对引进外国专家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对国家、省批准经费资助的引智项目,地方财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匹配资金。
第二十七条 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制度,加强引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在聘请外国专家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新闻单位对外国专家进行宣传报道,应当事先征得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新闻稿件应当经有关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外国专家与聘用单位因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属于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范围的,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98〕12号)同时废止。
部门解读|《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时间: 2011- 10- 24 来源: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9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48号),对执行党和国家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指导我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省政府于1998年印发了《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98]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10多年来,“暂行办法”在我省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时间跨度长,近几年引智工作形势发展变化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和规定;同时,政府机构也进行了多次改革,部门职能相应进行了调整,“暂行办法”中许多内容不适应当前形势和工作需要,因此,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主要修改完善的内容
(一)对外国专家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外国专家是指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来我省工作的外国籍人员。对外国专家管理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
(二)提出了引进外国专家的原则和要求:引进外国专家坚持“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方针;引进外国专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到外专、外事、公安等部门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有关证件。
(三)对如何引进经济技术管理类专家和教科文卫类专家进行了规定。
(四)提出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外国专家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原则要求。
(五)明确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职责;对外国专家在山东工作期间应遵守中国法律及违法违规的处罚做出了规定。
(六)对外国专家待遇增加了新规定:一是聘请单位应为外国专家在山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及其它正当活动提供方便。外国专家工作期间的保险、医疗、休假、生活待遇等应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二是鼓励外国专家以投资、智力资本(技术、专利、管理等)入股、技术转让等方式参与多元化收入分配。
(七)强调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外国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对省政府“齐鲁友谊奖”表彰工作进行了明确。
(九)对申请国家和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进行了规定。对国家、省确定资助的引智项目,地方财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匹配资金。
(十)增加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对外国专家与聘用单位因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办法进行了规范。
(十二)删除了原文中一些与机构职能或名称、当前形势和国家规定不相符合的规定或提法。如原来的经费管理中“申请有偿借用引智经费”的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可颁发奖金的规定;引进外国专家由省或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发邀请函的规定。
三、办理外国专家工作事项须知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1、对象: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
2、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2、3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办理程序
(1)按属地管理原则,省管聘请单位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公函;
b.《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c.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d.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e.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f.聘用协议或合同;
g.随行家属与外国专家关系证明;
h.随行家属和外国专家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2)省外国专家局根据申请材料对聘请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核,对所聘外国专家身份进行认定,通过后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外国专家证
1、对象: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
2、条件
申请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2、3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办理程序
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境后15日之内,到《来华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按属地管理原则,省管聘请单位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外国专家证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外国专家局根据申报材料对聘请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核,对所聘外国专家身份进行认定,通过后签发外国专家证。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1、对象:省内中等以下拟聘请外国专家的教育机构。
2、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3)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5)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6)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3、办理程序
(1)申请。省直部门和省直属机构所属单位由所属部门和机构初审并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聘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市外国专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报省外国专家局。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a.《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b.法人资格证书;
c.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d.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2)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初审后,受理机关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外国专家局审批。
(3)审批。省外国专家局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4)年检注册。
国家外国专家局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年检通知,负责本省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本地区的年检报告。根据年检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a.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b.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c.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d.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3、办理时限: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年检通知时限。
(四)齐鲁友谊奖评选表彰
1、对象:在我省工作过的外国专家。
2、条件:
(1)为我省传授农业新技术,介绍先进的管理模式,引进或培育了优良品种,并为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2)为我省企业技术进步提出重要建议,传授新工艺、新方法,解决了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关键问题,或填补了省内某项空白,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为我省基础工程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营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4)参与我省重大科技攻关和某些缺门学科以及新兴科技的研究与开发工作,且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5)为我省培养人才,向我省捐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和体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使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7)为我省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官方或民间友好人士。
3、办理程序
(1)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外专局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印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齐鲁友谊奖候选专家人选的推荐申报工作。
(2)由用人单位申报参加评选的外国专家人选,省直主管部门或各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推荐。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府办公厅、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安全厅、商务厅、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外事办等部门组成“齐鲁友谊奖评审会”,对候选外国专家的事迹和贡献情况逐人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齐鲁友谊奖”获奖人选。
(4)评审结果报省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以省政府名义印发表彰决定。
4、办理时限:180个工作日。
(五)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
1、对象:我省有聘请外国专家需求的单位。
2、条件
申报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计划,要坚持“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方针,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战略决策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组织开展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工作。
3、办理程序
省外专局收到国家外专局印发的引进人才计划后,印发编报我省引进智力项目计划。各市外专局收到计划后,组织申报、实施,并于当年年底汇总项目执行总结,报省外专局。
4、办理时限:项目申报时间截至到每年10月15日,项目总结时间:截至到每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