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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5G基站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5G基站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青工信字〔2021〕77号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青政发〔2021〕18号,为切实抓好5G网络建设有关政策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5G基站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暂行)》,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青岛市5G基站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5G网络建设,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青政发〔2021〕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三条 支持5G基站建设。全面推进5G网络基站建设,对完成市政府2021年度5G基站建设目标的电信运营企业,每个新建开通并采取独立组网模式的基站(含共建共享基站)给予1万元补助,单个电信运营企业或采取共建共享模式的联合企业最高补助5000万元。补助资金自2022年起分两年兑现,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是国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青岛市分公司;


2.申报单位已完成市政府确定的2021年度5G基站建设目标【《关于开展青岛市创建千兆城市“百日会战”攻坚行动的通知》(青通管联〔2021〕3号)要求,今年5G基站开通建设目标任务10000个,其中,联通公司完成开通3000个,移动公司完成开通5000个,电信公司完成开通2000个】;


3.申请给予补贴的5G基站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建并开通的采取独立组网模式的基站或共建共享基站。


(二)申报材料


1.国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2021年度5G基站建设计划(省级公司批复下达的建设计划红头文件);


2.年度5G基站建设及开通清单(按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原黄岛区、原胶南市、城阳区、高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12个区域提供);


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4.年度建设基站真实性及验收通过承诺书(附模板),并提供其中10%的5G基站验收记录。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指南。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青岛市通信管理局进行联合初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5G基站建设及开通数量进行复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审核结果发送各区(市)征求意见,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反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复审结果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最终审核意见,结合年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拟奖励企业和奖励额度,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公示结果及资金安排意见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各区(市)财政部门。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市级补助资金及区(市)负担资金拨付申报单位。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申报材料;认真开展绩效自评,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青岛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5G基站数进行复审。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报年度资金预算、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资金分配、考评验收、绩效评价等。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的资金分配意见拨付资金,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辖区内5G基站建设及开通数量。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市级补助资金和区(市)补助资金拨付申报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对本政策所有奖励的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来源: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 日期:2021-11-17 有效范围: 山东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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