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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吉化公司派息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失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吉化公司派息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失效】
吉地税个所字〔1998〕278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8-10-15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失效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吉化公司派息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对个人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考虑到我省目前资金紧张的实际,省里统一规定对职工集资、入股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可暂扣除银行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银行同期存款储蓄利率是指派发利息、股息、红利当期银行执行的利率。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吉化公司可继续给予扣除银行同期利率的照顾,扣除利率应按1998年7月1日银行规定的利率进行扣除。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