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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粤地税发〔2000〕25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0-09-22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统一按30%的比例扣除办案支出的相关费用,其他不再予以单项扣除。

二、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及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适用粤地税发[1999]324号文的有关规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