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资〔202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及工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2022〕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监管企业,区国资监管机构: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第11次党委扩大会、第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3月2日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有效调动外部董事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外部董事规范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评价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任命或聘任的外部董事。
第三条 市国资委决定外部董事薪酬有关事项,所需资金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其中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的发放及管理由市国资委委托相关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机构”)负责,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受托机构承担;兼职外部董事薪酬的发放及管理由市国资委负责。
第四条 外部董事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强化外部董事依法履职尽责意识,推动市管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二)坚持结合实际区别对待。针对专兼职外部董事的不同特点与不同要求,确定切实可行的薪酬核定标准。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激励约束相统一。依据外部董事的职责特点和履职实际及效果,合理确定薪酬结构水平及奖惩兑付方式,构建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薪酬管理机制。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注重专职外部董事当期收入与任期收入的有效平衡,调动专职外部董事履职的积极性,促进专职外部董事队伍的建设和稳定。
第二章 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待遇
第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
第六条 专职外部董事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第七条 基本年薪是专职外部董事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8倍确定,按月支付。
第八条 绩效年薪是与专职外部董事年度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专职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任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第九条 专职外部董事绩效年薪核定公式如下: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综合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一)年度综合评价系数依据专职外部董事在各任职企业年度评价结果和市国资委对各任职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1.6。
年度综合评价系数=∑专职外部董事各企业年度评价系数/任职企业户数×70%+∑任职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系数/任职企业户数×0.8×30%。其中:
专职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年度评价系数为1.6;
专职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年度评价系数为1.2;
专职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年度评价系数为0.6;
专职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年度评价系数为0。
任职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系数按照《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津国资〔2019〕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专职外部董事任职企业户数、专职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岗位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3。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任职户数系数×任职岗位系数×调控系数。
1.任职户数系数依据专职外部董事任职企业户数确定。
专职外部董事在1户企业任职的,任职户数系数为0.9;
专职外部董事在2户企业任职的,任职户数系数为1;
专职外部董事在3户企业任职的,任职户数系数为1.1。
2.任职岗位系数依据专职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确定。
任职岗位系数=Σ专职外部董事任职岗位系数/任职企业户数。
担任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召集人的,任职岗位系数为1.1;
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的,任职岗位系数为1.05;
其他外部董事,任职岗位系数为1。
3.调控系数原则上为1,市国资委根据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政策、对专职外部董事管理要求以及专职外部董事任职期间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重大贡献等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十条 专职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十一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第十二条 任期激励收入在不超过专职外部董事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10%以内确定,分两年支付。
第十三条 专职外部董事任期激励收入核定公式如下: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总水平×10%×∑专职外部董事任期激励系数/任职企业户数。其中:
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任期激励系数为1;
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为良好的,任期激励系数为0.85;
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任期激励系数为0.7;
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任期激励系数为0。
第十四条 专职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的任期评价结果均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五条 非专职外部董事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专职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的实际任职时间及评价结果核定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三年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
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要严格按照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标准兑现专职外部董事薪酬。
第十七条 建立专职外部董事候任期薪酬制度。候任期为4个月,自市国资委向受托机构下发专职外部董事任职文件次月起计算。候任期内,专职外部董事只领取基本年薪。候任期结束后,专职外部董事仍未受聘到企业任职的,按照其在1户企业担任董事职务、年度评价结果为良好的标准核定绩效年薪,待其第1户任职企业年度评价结果明确后一并核算及兑现。
第十八条 专职外部董事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工资关系不再保留在受托机构,应当自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将工资关系转到其他单位,除按当年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薪酬外,不得继续在受托机构领取薪酬。
第十九条 专职外部董事退休后,自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按当年实际任职时间计提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受托机构领取薪酬。
第二十条 专职外部董事发生岗位变动或退休的,其任期激励收入应当待任期评价结果确定后兑现。
第二十一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受托机构应当依法为专职外部董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专职外部董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专职外部董事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受托机构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当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受托机构缴纳。
第二十三条 受托机构为专职外部董事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缴存基数的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受托机构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二十四条 受托机构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为专职外部董事建立企业年金的,其年金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受托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专职外部董事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专职外部董事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受托机构不得为专职外部董事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 专职外部董事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机构根据《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津党办发〔2016〕1号)和市国资委有关要求,对专职外部董事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管理。
专职外部董事履职待遇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支出包括因公国内差旅和临时出国(境),不包括业务招待(含礼品)以及通信费用(已包含在年度薪酬中)。
第二十九条 受托机构应当按照天津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专职外部董事履职特点,合理确定专职外部董事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中央及市国资委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的有关规定,车辆由受托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
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取消配备公务用车,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条 受托机构应当设置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福利待遇、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管理台账,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 专职外部董事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薪酬兑现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二条 受托机构不得在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之外,向专职外部董事支付其他任何名义和形式的货币性薪酬。
第三十三条 专职外部董事应当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专职外部董事不得接受任职企业、任职企业所出资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给予的收入、福利等任何形式的物质性利益,不得让任职企业或者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任职企业以及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的馈赠。
第三十四条 专职外部董事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禁入限制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专职外部董事因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参照市国资委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扣减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加强对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福利等情况纳入审计、巡视等监督检查范围。对在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托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完善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工作制度和程序,规范管理。
第三章 兼职外部董事薪酬待遇
第三十七条 兼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年度基本薪酬、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构成。
兼职外部董事任职一户企业的年度基本薪酬标准为每年7万元,任职两户企业的年度基本薪酬标准为每年9万元;每参加一次现场董事会会议,给予津贴2000元;参加一次现场专门委员会会议,给予津贴1500元,会议津贴总额每年不得超过2万元。会议津贴由任职企业承担和发放。
第三十八条 兼职外部董事年度基本薪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日常薪酬,一部分是考核评价薪酬。日常薪酬占年度基本薪酬的80%,考核评价薪酬占年度基本薪酬的20%。
第三十九条 兼职外部董事日常薪酬按季度发放,考核评价薪酬根据《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评价暂行办法》 ( 津国资〔2019〕6号)规定所形成的评价结果,按年度发放。
第四十条 兼职外部董事的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除兑现考核评价薪酬外,按照考核评价薪酬的20%给予奖励;评价结果为良好的,除兑现考核评价薪酬外,按照考核评价薪酬的10%给予奖励;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兑现全部考核评价薪酬;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扣除全部考核评价薪酬。
兼职外部董事薪酬为税前收入,按实际任职时间结合评价结果给予兑付,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 兼职外部董事被解聘或经市国资委批准离职的,按实际任职时间兑付薪酬;任职期间未经市国资委批准擅自离职的,当年未给付的薪酬不予兑付。
第四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可以领取的薪酬外,兼职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企业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不得让所任职企业或者与所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接受所任职企业以及与所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的馈赠。
劳动人事关系在外埠的兼职外部董事履行职务时,交通、住宿等费用由任职企业按相关规定报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天津市国资委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3-19
一、制定背景及拟定情况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国企党建工作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健全完善对外部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外部董事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外部董事规范履职,规范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起草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
二、《薪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强化外部董事依法履职尽责意识,推动市管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针对专兼职外部董事的不同特点与不同要求,确定切实可行的薪酬核定标准,对专职外董廉洁从业、违纪违规接受处分等管理以及对薪酬情况的监督都做了明确规定。同时依据外部董事的职责特点和履职实际及效果,合理确定薪酬结构水平及奖惩兑付方式,构建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薪酬管理机制。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注重专职外部董事当期收入与任期收入的有效平衡,调动专职外部董事履职的积极性,促进专职外部董事队伍的建设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