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4〕51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19
各市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85]财税字第143号)明确:“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几年来,各地在对行政区划的划分上理解不一,导致全省各市在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上不够统一,存在同一地区,甚至同一个县、同一个镇实行不同税率的情况,还有的地区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或级次划分税率。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建税的税率执行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由各市局在本行政区域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城建税的税率执行标准按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执行范围进行统一,并将规定的税率执行标准报省局备案。
关于调查城建税税率执行情况的报告.doc
二ΟΟ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