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印花税票代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3〕276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9-17
各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在加强印花税票代售管理工作方面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委托代售手续制度不健全,代售单位不及时结报税款,完税凭证填写不完整以及个别地方税务机关将代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混库、串库等等。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就进一步做好印花税票代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印花税票代售管理工作的认识
印花税票的代售工作是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印花税票代售管理工作,对确保印花税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和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至关重要。为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针对本地区印花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确保印花税代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印花税票代售管理工作
印花税票的代售管理涉及税票的领取、发放、保管、销售、结报等环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各市局要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印花税票的代售管理工作,对于由几个部门分别负责的,要建立责任制度,以明确责任;在领取、发放印花税票时要严密交接手续,保证发送安全;税票的存放保管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制定完善的措施,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三、做好代售单位的审核认定工作
承接代售印花税票业务的单位,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代售的条件和资格。对财务制度健全,能够遵守财经纪律的单位,可委托其代售印花税票,并与其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书”,发给《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证》,同时制定和完善代售印花税票工作程序,建章建制,不断完善各项基础工作。
四、做好代售单位的管理工作
代售单位要指定专人分别负责印花税票的领取、保管和代售工作。保管、销售人员要有健全的领取手续,职责分明,同时设立代售印花税票台帐,对印花税票的领取、保存、代售、结报情况进行登记。代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必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月或季)向委托代售的地税机关结报,结报时,双方应各具结报单、册,相互鉴章,作为结报凭证,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五、做好代售单位代售税款的入库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应在代售协议或其他有关规定中明确代售印花税票取得税款的纳税地点和入库问题。除有特殊规定外,代售税款一般应缴入主管地方税务局所属地区的国库。代售单位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地区和入库级次缴纳印花税,不得缴入此外的任何地区和国库。
六、做好印花税票代售的监督检查工作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每年要进行一次印花税票代售工作的检查,对代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应取消其代售资格,并予以相应的处罚;对下级印花税票代售管理工作上级地方税务机关也应进行定期检查,对税务机关自身管理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七、做好代售人员的培训工作
为了加强对代售单位的管理,不断提高代售人员的业务素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代售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促进代售人员素质的提高,以确保代售工作质量。
八、做好代售手续费的支付工作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代售单位支付代售手续费,不准截留或挪作他用,充分调动代售单位的积极性。手续费不允许以现金方式支付,更不允许代售单位在印花税款中自行坐扣。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计会部门要建立印花税代售手续费支付明细帐,搞好核算,加强管理,确保代售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票代售管理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