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车船税
资源税
契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车辆购置税
环保税
关税
耕地占用税
烟叶税
水利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工会经费
残疾人保障金
进出口税收
涉外税收
发票管理
地区
国家
青岛
安徽
北京
大连
福建
甘肃
港澳台
广东
广西
广州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波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深圳
四川
天津
西安
西藏
厦门
新疆
云南
浙江
重庆
年份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专题
政府扶持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事指南
营改增
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资产评估
审计
资源综合利用
小微企业
并购重组
股权转让
股权激励
创业就业
纳税信用
农产品
高新企业认定
科技创新
加计扣除
残疾人
加速折旧
一带一路走出去
税收协定
个体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核定征收
注师
征管
公司法
留抵退税
公积金
社保
品牌、质量
知识产权、专利
财务软件
纳税筹划
工商登记、变更
风险内控
同期资料
纳税申报
税法案例
会计考试
资产损失
特别纳税调整
租赁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
非居民企业
会计继续教育
资本市场
管理会计
非居民个人
国有企业
其他
大数据
注销
纳税申报表
财务报表
行业
新能源
房地产
建筑
运输
仓储与物流
酒店餐饮
出口退税
农林牧渔
软件与高新技术
金融与保险
商业
律师
租赁
服务
一老一小
外贸
加工与制造业
矿山
环保节能
创投
文化教育体育
咨询
创意、会展、广告
公共服务
物业
人力资源
旅游业
医疗健康生物医药
其他
开始检索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沪府发〔2006〕10号
税谱
®
提示:根据
《
上海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 (
沪府发〔2011〕51号
)
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进一步实施《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适应上海“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大力发展本市职业教育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十一五”期间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
(一)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优化人才结构,是上海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进一步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构建和谐社会,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必要途径;是上海促进就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四个中心”建设的重大举措;是上海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各类人才培养和成才的规律,率先建立学习型城市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继续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加快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适应上海产业升级需要、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并能适应终身学习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二)明确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努力构建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奠定坚实的基础。以就业为中心,坚持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统筹优化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配置,着力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实习体系的社会服务功能。到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的招生规模保持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占高等教育招生总规模的一半左右;中等职业学校调整到100所以内,并达到国家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建成若干所国家级、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围绕产业结构升级和规划布局,结合区、县功能定位,建设若干个面向社会的公共实训基地,依托职业院校建设一批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职业院校注册学生中的全日制学历生、非全日制学历生与非学历培训者的比例达到1∶1∶2,“双师型”素质教师队伍显著扩大,质量明显提高。重点建设好60所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全市每年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就业人员接受更新知识、提高技能的培训教育。本市高技能人才占技术性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25%左右。
二、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三)树立大职业教育观念,完善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市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负责领导、统筹、协调全市职业教育工作,包括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各区县要建立并完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本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作用。市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全市职业教育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市劳动保障、人事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本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和指导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抓紧制订职业教育发展的专项规划;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依法督政和督学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和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在这方面的作用;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努力为职业教育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发展环境。
(四)积极组织实施五项职业教育工程。其中,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由市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成人继续教育和就业培训工程由市教育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外来务工人员培训工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市人事、经济、建设、农业、旅游、国资管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参与,并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实施。职业院校参与五项工程的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和评选先进的指标,列为品牌职业院校、示范性职业院校、开放实训中心等建设的立项、认定的重要依据。
(五)搭建面向社会和资源共享、功能衔接的职业培训平台。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县功能定位的要求,加强全市公共实训基地和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的规划布局。公共实训基地主要面向社会高层次技能培训和为各类院校学生实训提供设施及场所,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主要满足职业院校日常教学和社会培训的需要。进一步整合成人教育资源,依托远程教育网络,建设以社区学院、业余大学、乡镇成人学校为骨干,街道社区学校、居民小区办学点、村民学校等为基础,并有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终身学习与培训平台,为广大市民提供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职业培训,为“人人皆学、时时能学、处处可学”创造良好的条件。(六)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行业、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强化职工培训,并将其列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要支持职业院校搞好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积极提供实习实训岗位。有条件的企业要为相应的职业院校建立实习实训基地。行业组织受政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协调行业职业培训,参与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制订、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七)继续推进各类职业院校的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技工学校、中专学校和职业高中的资源。本市技工学校在原主办单位、经费渠道和教师编制等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教育部门统一负责招生、教育教学、学生学籍等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继续深化公办职业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把民办职业教育列入全市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逐步增加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促进和引导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和加强内涵建设,形成公办职业院校与民办职业院校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进一步规范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的办学,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的作用。继续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大力开展与境外职业教育机构的相互交流,努力扩大职业教育的对外开放。积极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主动参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竞争。
三、坚持以就业为中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
(八)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对学生行为规范、文明礼仪、是非观念、社会责任等基本道德的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以及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社区、企业、家庭和学校教育协同配合,形成学校德育工作的有机整体和系统。认真抓好学校德育工作的师资队伍建设,加强职业院校党团组织的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突出职业技能教育,注重文化基础教育,重视身心健康教育,深入探索生涯规划教育,加强职业指导,努力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九)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中心”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牢牢把握企业实际需求和产业发展趋势,加大课程和教材改革力度,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加强实习实验教学环节,大力推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教材的建设,及时调整专业设置,积极支持和大力发展与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相关的专业,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领域的广泛运用,进一步完善弹性学习制度。进一步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扩大职业资格证书在中等、高等职业院校的覆盖面,到2007年分别覆盖至50个和70个职业类别,到2010年覆盖至100个职业类别。凡职业院校的在校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均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健全职业院校每年向社会公告毕业生就业率的制度,完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别于普通教育、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选拔与评价的标准和制度,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
(十)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定单式培养等培养模式。健全学生实习制度,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相关专业理论学习和技能实训,搞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企业要为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
(十一)继续深化普职渗透、中高职衔接的教育模式改革。优化综合高中教育教学模式,继续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范中高等职业教育相通的教育模式,积极推进高等职业院校依法自主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改革试点。
(十二)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努力构建适应上海技术人才和服务人才需求的多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由职业院校升格的本科院校要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和专业特色,继续以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会同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实现上海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格的多样化。
(十三)积极开展对外省市职业教育的对口支援。进一步完善本市和外省市职业院校之间的灵活多样的合作办学模式,积极开拓培训外省市职业院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渠道,优先鼓励职业院校为外省市特别是对口支援地区培养生源所在地经济发展急需或有其他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开展在沪外来务工人员的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本科高校的职业学院面向全国,为高职高专优秀毕业生提供继续教育。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把职业院校建成面向全社会的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十四)加强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积极参与国家示范性职业院校的建设工程,全面完成本市中等职业教育的“百校重点建设工程”和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以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为基础,落实国家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计划。高等职业院校要成为支撑上海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的重要基地。其中,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要达到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良好以上标准。
(十五)提升职业院校实训能力。建设遍及城乡、布局合理、覆盖主要产业、惠及广大市民的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体系,并探索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体系更好地体现服务性、公共性、辐射性的功能。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经批准,可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六)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集团化和连锁化。以品牌职业院校、示范性职业院校为龙头,联合社会办学单位、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对口支援地区学校等,与社区、企业(行业)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实现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的联动,促进职业教育内部以及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鉴定的互通,率先在电子信息、机电数控、交通物流、建筑、轻工、化工、旅游、现代艺术、现代护理和现代农业等10个领域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十七)加强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探索建立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应有两个月到企业单位实践。制定和完善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制订“双师型”教师考核与认定办法。职业院校具备“双师型”素质的专兼职教师要占专业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依托重点工科类综合性大学,建设一流的职业技术教育学院。支持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专业教师按规定申请评定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或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校(院)长轮训制度。将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纳入中学特级校长和特级教师的评审范围内。五、加快制度建设,增加经费投入,完善保障机制
(十八)逐步推进就业准入制度,不断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方式,完善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进一步完善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相关职业(工种)实行职业准入的办法。对实行职业资格的职业(工种),用人单位应当从持有国家认可的发证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也要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企业要对招用的尚未经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外省市劳务工进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要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就业准入的政策,配套发布工资指导价位,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就业准入的相关工作。不断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尽快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十九)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从今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比例提高到30%,此后四年里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到2010年达到34%。市、区县财政要足额安排职业教育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等。逐年增加高等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完善职业教育财政投入方式。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对公办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的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二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报告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公布,接受财务主管部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的检查监督。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要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培训。
(二十一)建立职业院校学生资助和专业奖励制度。政府对中等职业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体残障学生、纯农户家庭学生和就读社会急需专业、农业类专业的学生,实施助学金、奖学金制度。社会急需专业目录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经济、发展改革、国资管理等部门每年滚动发布。职业院校也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要为高等职业院校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工作。
(二十二)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定期开展职业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努力提高全社会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积极营造全社会进一步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日
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
【沪府发[2015]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沪府办[2019]1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
【沪人社职发[2009]34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2018年修订版】
【沪人社职[2022]102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动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