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建筑物应税原值比例确定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建筑物应税原值比例确定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2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0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后,各地反映地下建筑物应税原值比例没有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的余值扣除比例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