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联通本溪分公司发放佣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2〕35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1-27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联通本溪分公司发放佣金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报告》(本地税函[2002]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联通本溪分公司将其销售移动电话充值卡、SIM卡以及 IP卡、网卡的业务委托给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并以返还或销售折让、折扣的形式向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支付佣金。由于电信资源经营权具有专有性,因此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所取得的上述佣金收入属于代办服务性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个体业户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并入其生产经营所得中,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因此,联通本溪分公司向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支付佣金时,应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负责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二ΟΟ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