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受托代扣个人所得税是否支付手续费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8]2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6-1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期有关区、县税务局询问关于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代扣
个人所得税要求支付代扣手续费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税法规定:支付
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为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不是直接的扣缴义务人,因此税务机关不能向其支付手续费。在判定扣缴义务人时,各税务机关应以“扣缴
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印章为依据。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